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1年起,按照市政府办印发的《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先后4批评定了苏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共63家。自2018年起,国家和省相继出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标准,为了适应国家、省级新标准,进一步规范认定管理工作,引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科学管理、高效运营、创新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5章22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管理评价、支持措施和附则。
(一)关于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定义。
《管理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以文化资源开发、数字文化、文化创意等为主要内容,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比较完备,具有一定文化旅游休闲功能,对全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管理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对全市文化生产、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提升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关于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符合苏州市和所在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园区规范运营2年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0家,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或园区内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比重60%以上,园区具有示范价值,同时形成一定带动和辐射效应。
(三)关于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定,在苏州市内注册并规范经营2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以上,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关于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进行实地初审后推荐并报送申报材料。经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发文认定。
(五)关于管理评价。
获得认定的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应按照统计制度相关要求,定期报送经营发展统计报表和统计年报。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将定期开展复核,复核不通过的,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将予以取消。
(六)关于支持措施。
《管理办法》从创建支持、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交流合作、金融产品等方面提出了对获得认定的园区(基地)给予相应的政策、资源支持。同时,各县级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营造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