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原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下发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因原《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与非遗保护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且对保护单位管理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2021年,原《办法》己废止。2022年7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结合原《办法》实施中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启动重新制定《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2023年2月28日,出台《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名录入选标准、代表性项目子项目冠名规定、项目申报材料、保护单位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动态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名录入选标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明确入选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标准: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苏州市域内传承达百年以上,且持续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强调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并对代表性项目的流布传承时间、空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其在空间上的本地性和时间上的连续性。针对有些项目可能因特殊原因而中断,又特别规定,在相关条件恢复后,可以列入名录。
(二)关于代表性项目子项目冠名规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同一市代表性项目,但具有不同地域风格、流派或特殊技艺的,其可以作为市代表性项目子项目,冠以地域、流派、特殊技艺或约定俗成的名称。开创某代表性项目新的流派或新的技艺,对项目传承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得到公认,且经本人传艺授徒达两代以上的传承者,其传承项目可作为该代表性项目的子项目,并可冠以其姓氏或姓名。此外,明确了不得冠以其流布区域或生产单位的名称的项目、不得冠以其家族姓氏或单位名称的项目。这些均属于行业内部约定俗成的习惯,一直以来被非遗行业从业者广泛认同。
(三)关于项目申报材料和保护单位申报条件。《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市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申报条件。
(四)关于评审程序。《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专家评审流程和详细的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关于动态管理制度。《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对市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制度。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是根据《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施行时间与期限。《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明确了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