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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解读

  • 来源:非遗办
  • 时间:2024-04-1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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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1日起实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9月,原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旨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规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的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后,先后开展了三次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相关立法经验被省文旅厅和文旅部采纳,为全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实践支撑。

2022年我市在规范性文件检查中,发现原《办法(试行)》部分内容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不相符合,故将原《办法(试行)》废止。为确保办法实施的规范性、合法性,在原《办法(试行)》制定的基础上,市文广旅局启动了本《办法》的制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7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传承人评估的对象及周期。《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江苏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第四条规定,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档案,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在评估周期内,国家级、江苏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已经接受过上级部门的评估,可以不参加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及不能履行义务的,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二)写明了传承人评估的主要内容。《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情况;开展带徒授艺等后继人才培养工作情况;自行开展或者参与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自行开展或者参与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获得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其它保护工作情况。

(三)明确了传承人评估工作的主要程序。《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的程序: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向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和市直单位下发布评估工作通知,并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发布信息;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和市直单位组织相关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评估准备工作,对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市非遗办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意见;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审定专家评估意见,将评估结果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四)明确了评估结果及视为不合格的情况。《办法》第九条规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条规定,3种特殊情况直接视为评估不合格:无正当理由,在评估周期内未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的;在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明确评估结果对传承人的影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优先获得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扶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下一个评估周期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经费。

(六)强调了可以取消市级传承人资格的情况。《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者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资格。如为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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